七天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来源:环球快报网 发布:2023-06-27 11:21:06

七天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数╳利率。七天通知存款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从存入日(或最近一次自动转存日)起算至支取前一日止,按照公历天数计算实存天数,即全年按365天(闰年366天),每月按当月公历天数。正常的个人通知存款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个人通知存款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息。

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一天通知存款未存满一天,七天通知未存满七天),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未做支取设定即做支取,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已做支取设定的:

(1)实际支取日期早于设定支取日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实际支取日期晚于设定支取日期,如实际支取金额未超过设定支取金额,支取金额的逾期部分按逾期天数及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实际支取金额超过设定支取金额,对设定金额逾期部分按逾期天数及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大于设定金额的差额按实存天数及支取日挂牌公告的该币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利息。

(3)在设定支取日期支取的,如实际支取金额不足设定支取金额,不足部分自起存日(或最近一个转存日)至支取日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如实际支取金额大于设定支取金额,大于设定金额的差额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该项存款。

第四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五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10万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条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单位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款凭证形式。存单或存款凭证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第七条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款人自行约定。

第八条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第九条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十一条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十二条邮政储蓄部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业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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